| 苏府〔 2009〕 9号 关于加强市区违法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明确市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工作的职责与范围,切实加大对市区违法建设的管理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 2008〕 35号)精神,现就加强市区违法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违法建设实行分类监管市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按照各有关部门职能职责分别由规划、城管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一)下列违法建设,由规划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依法查处: 1 .已进入规划部门行政许可程序(除当场拒不提供规划审批材料的)或者已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在建项目未按规划设计或者许可条件建设的; 2 .临时建筑到期以后未续批的; 3 .市政府交由规划部门负责管理的违法建设。 (二)市区范围内(包括城中村、无地队中已转为国有土地性质的地块)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的违法建设,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三)市区范围内涉及直管公房的违法建设,由房管部门报规划部门认定后,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二、对违法建设实行分级监管 坚持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责权统一、突出以区级管理为主、市城管执法部门侧重监管原则,对市区范围内由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建设实行分级监管。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在不断加强职责范围内违法建设监管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下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以确保违法建设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各自管理权限和业务范围内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上的违法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区政府牵头并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行政执法。 三、建立违法建设协调处理机制建立市城管执法部门与市规划部门处理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两部门之间处理违法建设工作的协商与沟通,并定期召开协调会,对重大问题及时会审。 (一)通报市区违法建设查处情况,并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及形成原因; (二)对市、区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建设进行会审并签署会审意见; (三)对违法建设拆除后,需重新审批的事项进行会审。 各区应相应建立区城管执法部门与区规划部门处理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会商处理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各自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与市规划部门会商处理。 四、其他事项 1. 在《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修订之前,由市规划部门委托市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区城管执法部门行使该《办法》以外的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2. 本意见实施范围为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参照执行。 3. 本意见自 2009 年 2 月 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