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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非住宅项目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9-02-17 12:30:52 点击次数:

 

各区房管局,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非住宅项目物业管理工作历来是物业管理行业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我市的写字楼、办公楼等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工业厂房、专业市场、科技园、医院、学校等各类非住宅项目物业管理工作蓬勃发展。与住宅项目物业管理相比,非住宅项目物业管理在专业化、市场化等方面有其特殊性,其服务标准、科技含量及行业集成度更高。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水平也体现了一个城市物业管理行业的整体水平。为此,经研究,我局拟在前几年重点对住宅项目物业管理工作加强监管的基础上,从 2009年度开始,在市区范围内全面开展对非住宅项目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写字楼、办公楼等非住宅项目如需分割出售、办理预售许可的,应统一纳入市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其中 3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 3万平方米以下的可协议招标。

    二、工业厂房、专业市场、科技园等单一业主的项目或一些比较特殊的项目可不受上述条款的限制。但其招聘或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必须符合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即: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 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 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

    三、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一经发现,按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予以查处。

    四、本通知实施前,原有的非住宅项目可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实施管理或服务。但不管是业主、业主委员会还是物业服务企业在重新招聘、选聘和应聘时,均应按相应的资质等级进行操作。

    五、本通知自 200911日起执行。

 

  ○○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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